“好心人”被拘留与拾金不昧无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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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3-10-2 20:48:12 来源:太原失物招领网 浏览次数:1858 |
近日一篇报道引起了社会的热议。一名男子捡到一只包后,及时地联系到失主,将物品归还。但在归还过程中出现意外,男子与到场的男子发生冲突,导致民警受伤,男子也被拘留。于是,就有人发了了“好人不能做”的感慨,另外还对捡到东西是否交给民警进行讨论。事实真的如此吗?只有将事情搞清楚,依法对事件的经过进行分析后,方能得出否定或肯定的结论。
“好人不能做”显然是不正确的。虽然男子还包与自己被拘留之间是一件连续的事件,但应该看到整个事件的发展。还东西与被拘留完全是两回事,拾金不昧固然值得表扬和肯定,但是在还包过程中,与民警发生冲突,将民警推倒在地,造成民警摔伤,事情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,构成了违法行为,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,就将二者区别开来。男子本意是在做好事,却由于自身的原因,冲动之下将好事办成坏事,令人遗憾!
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美德。男子捡到物品后,能及时找到失主归还,值得表扬与肯定,社会也十分需要这样的人和这样的好人好事,但这些却是属于道德的范畴。由于捡到的物品属于被盗之物。事前失主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,因此当被盗物品出现后,公安机关势必要进行调查,这也是刑事诉讼法赋于公安机关的职责。正是因为男子与被盗物品有过接触,民警就应该及时找到男子进行调查,查清包的真实来源,从中获取破案的线索。当然严格地说,如果男子不能讲清包的来源,并不能排除男子盗窃的嫌疑。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是男子应尽的义务。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四十八条规定:“任何知道案件情况的人,都有作证的义务。……”在民警向男子出示证件后,男子应该配合和支持,将物品的来源说清楚,这样一来,整个事情才算结束,把好事做好。男子一句担心假警察是说不过去的。
男子对民警的调查极不配合,将民警推倒摔伤。危险动作造成对民警侦查活动的妨碍,因此男子的行为已经触犯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理应依照法律的规定,对男子阻碍公务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。在排除男子盗窃嫌疑后,考虑到他有拾金不昧的善举,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,酌情予以从轻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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