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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《民法通则》、《物权法》对失物招领的相关规定
    发布时间:2013-10-28 20:59:35   来源:太原失物招领网    浏览次数:2276

    《民法通则》、《物权法》对失物招领的相关规定

    《民法通则》第79条第2款:拾得遗失物、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,应当归还失主,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。第93条: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,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,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。 

    《物权法》《物权法》规定了拾得者义务的同时,又提出拾得人应享有报酬的请求权。规定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,应当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失物价值3至20%的酬金。遗失物价值难以衡量的,如书信、照片、证书等,可参照其资力、身份、地位、感情程度等,酌定价值,确定酬金。

    被聘为公安部特邀监督员,全国政协委员、法学所著名民法学专家粱慧星研究员说,如果遗失人刊发了悬赏广告,应当视为一种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,在取回遗失物时,应当履行悬赏广告的承诺。但是,在悬赏和法定的报酬请求权之间,拾得人只能选其一。粱慧星教授说,所谓报酬请求权,是拾得人可向失主要求报酬,同时拾得人也可以自愿放弃报酬。但一旦拾得人提出要求报酬,失主应按有关规定支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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